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无需为用户盗版行为担责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未主动诱导或定制服务以促进版权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对用户盗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在Cox Communications诉索尼音乐娱乐公司案中作出,法院一致支持Cox,推翻了此前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
法院认为,Cox未诱导用户侵权,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具备“实质性”或“商业上显着”的合法用途,因此不构成“为侵权定制的服务”。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在多数意见中指出,根据先例,仅提供服务且知晓部分用户可能侵权,不足以构成版权侵权责任。他援引1984年索尼公司胜诉的Betamax案及2005年MGM Studios诉Grokster案,强调服务提供者仅在主动鼓励或服务专为侵权设计时才承担责任。
Cox在案件中辩称,其已建立反侵权程序,包括发送警告、暂停及终止账户,并与大学等机构合作限制侵权行为。在案涉两年内,MarkMonitor向Cox发送了163,148份盗版通知。Cox强调,其无法准确核实通知真实性,且家庭网络中一人侵权可能牵连多人,终止账户将影响无辜用户。
索尼音乐及唱片业协会(RIAA)对判决表示失望,称其削弱了版权保护机制,认为ISP应承担合理监管义务。数字权利组织Public Knowledge则称,该判决防止了“唱片公司决定谁可接入互联网”的专制局面,是对民主和公共互联网的胜利。特朗普政府亦支持Cox,警告索尼胜诉可能迫使ISP在收到单次侵权通知后即终止用户服务。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在附议意见中表示,多数意见过度限缩了版权连带责任,可能破坏DMCA设定的激励结构,但同意Cox在此案中不构成共同侵权。她指出,Cox缺乏对具体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无法证明其意图协助侵权。大法官阿利托则批评索尼对大学等机构提出过度监管要求,认为在实践中不可行。
该判决将影响全球网络服务监管格局,尤其在版权保护与用户权利平衡方面具有重大示范意义。
编辑点评
此次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在数字版权与互联网自由之间划定了新的法律边界,其影响远超美国本土。判决重申了1984年Betamax案确立的“非专属侵权服务”原则,并在现代网络环境下予以延伸,强调ISP作为基础设施提供者的中立地位。这一裁决实质上将ISP从“版权警察”的角色中解放出来,避免其因用户行为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全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国际视角看,该判例可能推动其他国家在处理版权侵权与网络服务监管时,更多采用“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原则。尤其在数字经济发展迅速、用户上网需求普遍的地区,如亚太、拉美等地,该判例或被引为政策制定的依据,以保障网络基础设施的稳定性和用户接入权。同时,唱片业和内容创作者面临更大的挑战,其维权成本或将转向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区块链追踪等,而非依赖ISP强制断网。
长期来看,判决可能削弱DMCA安全港条款的威慑力,使内容产业更依赖私有化维权机制,或促使国会重新审议相关法律框架。若未来出现技术性更强的侵权平台(如AI生成内容盗版),法院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服务定制化”的认定标准。此外,该判决引发的法律解释分歧,将在各巡回法院中持续发酵,形成新的判例体系,影响全球知识产权与网络治理的互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