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在版权侵权案中败诉,美国最高法院裁定ISP不担责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一致裁决,在Cox Communications诉索尼音乐娱乐案中,裁定宽带互联网服务提供商Cox不应对用户非法下载或上传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被视为对数字时代科技公司法律责任的重大界定。
在2019年,陪审团曾支持索尼音乐,判处Cox 10亿美元赔偿。但2024年上诉法院推翻赔偿金额,仅认定Co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上诉法院部分裁决,明确指出,Cox未诱导用户侵权,也未“特意设计”宽带服务以支持侵权行为,因此不构成责任。
该裁决影响广泛,不仅涉及其他ISP如Verizon和Altice,也波及谷歌、Meta、Nvidia及X社交平台等科技企业。这些公司已在多起诉讼中援引Cox案判决进行抗辩。例如,Nvidia在针对其AI模型训练数据来源的诉讼中,主张其NeMo Megatron框架为通用平台,未“特意设计”用于侵权;Meta则在被诉使用盗版内容训练大语言模型时,援引Cox案抗辩共同侵权指控。
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在判决中指出,服务提供商仅在“有意诱导侵权”或“服务被特意设计用于侵权”时才可被追究共同侵权责任。这标志着对以往“知识+实质性贡献”标准的重大修正,该标准曾被第二巡回法院在Gershwin案中确立,现已被裁定为无效。
尽管索尼、华纳、环球等唱片公司联合起诉Cox,但判决后,这些公司已宣布撤诉Verizon和Altice,并有影视工作室撤诉RCN。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称该判决“仅适用于不直接复制、托管或发布侵权内容的被告”,但未进一步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在附议意见中表示,多数意见“破坏了国会通过DMCA设立的激励结构”,认为服务提供商在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时,应享有安全港保护。她与凯坦吉·布朗·杰克逊大法官认为,仅凭“漠不关心”不足以构成共同侵权。
该判决可能使DMCA第512条安全港条款“意义有限”,因为服务提供商无需再积极应对侵权通知以获得保护。美国版权局指出,安全港条款要求服务提供商配合版权人快速移除侵权内容,但Cox案后,这种机制的激励作用可能被削弱。
科技法律专家布鲁斯·博伊登指出,该判决“大幅收紧了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未来原告需证明服务提供商“主动鼓励”侵权或“特别设计”服务以促进侵权,而仅提供通用服务不足以构成责任。专家认为,该裁决将推动科技公司测试其服务边界,例如通过定价策略或广告方式吸引特定用户,是否构成“特别设计”。
编辑点评
Cox案判决是数字版权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其影响远超宽带行业,重新定义了科技平台在共同侵权中的法律责任。该判决确立了“意图”作为核心标准,要求证明服务提供商有主动诱导或特意设计服务以促进侵权行为,这实质上大幅提高了版权方追责的门槛。这一标准将削弱以往“知识+实质性贡献”理论的适用,迫使原告转向更复杂的举证路径,对谷歌、Meta、Nvidia等依赖用户生成内容或数据训练的公司形成保护屏障。
从国际视角看,该判决可能影响全球科技企业对版权合规的策略。若美国标准被广泛采纳,将削弱版权方通过起诉平台间接打击侵权的法律工具,推动版权保护重心回归至个体用户或内容分发渠道。此外,AI模型训练中大量使用网络公开内容引发的版权争议,可能因Cox案而获得实质保护,除非能证明平台刻意引导或筛选侵权数据。
长远来看,该判决可能重塑互联网服务的治理结构。若安全港条款因缺乏激励而被弱化,服务提供商可能减少对侵权通知的响应,导致网络环境更难监管。同时,版权方可能转向直接起诉个人用户,但这种做法成本高、效果有限,且易引发公众舆论反弹。因此,该判决不仅是一次法律转折,更是对数字生态中权利平衡机制的深刻调整。
尽管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附议意见提出担忧,认为判决可能削弱DMCA的激励机制,但多数观点认为,这一裁决体现了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尊重,避免将平台置于过度监管压力之下。未来,下级法院将面临如何解释“诱导”和“特意设计”标准的挑战,相关诉讼可能成为探索法律边界的主要战场。